Q: 您好,我去年夏天找網路商家代購兩款商品,原本商家說會在去年第四季到貨,但一直到今年過年都無消息。中間我暫時出國,後來遇到肺炎疫情,回國要接受隔離。中間第一件商品到貨時,我有告知出國的情況,當時賣家回「那等第二件商品到貨再說」等第二件商品到貨時,我剛好正在回國14天隔離期,結果賣家臨時告訴我要加錢,30塊為了延期出貨,60塊為了商品過大需要分批寄送,總共+90。但賣家從頭到尾都沒有公開張貼加價事宜,我認為這樣臨時要求增加金額很不合理。現在賣家又說取消訂單要付10% 違約金,我已經諮詢過幾位懂法律的朋友,但還是不放心,怕賣家惡意相向,想請問對方如此作為確實合法嗎?
A:
你好:
1、你們雙方的契約原本約定給付期限為去年第四季,遲延至今年年初未接獲通知之部份,應視具體情況判斷,似為可歸責對方之給付遲延。
後對方通知「等第二件到貨再說」應可視為賣方與你合意約定變更給付期限,而「因疫情隔離14日」可主張為『不可歸責於你之遲延』,即不產生受領遲延之效果。是以,對方以此要求30元部份的延期出貨費用應無理由。
2、至於,貨物之運費應以雙方原本之約定,若兩方原本均知悉物品之大小、重量,且約定時已就兩件貨品之出貨為運費估算,則賣方要求+60的分批寄送即無理由。若雙方當時並未對運費為詳加估算,或對代買之物品實際情況與原本預期有所落差,則可能有情事變更之適用,而有運費討論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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