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司有一產品已申請專利 filed date: 2017,Mar 8, date of patent: 2018, Nov 6
問題: 如我要向侵權者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是要看 filed date還是 date of patent, 侵權人說他們的產品上架時間是2018, Sept 25, 上架時間和出單時間早於我們的專利時間, 所以我們的提出的專利侵權無效, 謝謝!
A:
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
發明專利,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
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
視為撤回。
你好,專利權必須至少需要經過形式審查。依據專利法的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即便發明專利權、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惟權利存續期限應向前推算從申請日期起算,因此,對方若干行為可能仍有侵害你相關專利權等等問題,有無提出訴訟空間,你可持相關事證與律師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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