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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機租賃合約問題


徐OO 發問於 2020-04-23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合約期限為104/08/01-106/07/31,但廠商無告知,詢問後才知道合約已自動續到110/07/31。這樣是合理的嗎?

合約有簽訂其中一項:「本合約到期不另訂新約,到期前二個月如雙方無書面異議,本合約自動延續延長與前段約定等長之約期,如無提前告知需收6個月基本費用為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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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前法律並無針對自動續約有什麼特別的規定
所以回歸一般民事的原理原則來處理
換言之,雙方既然有簽約,就必須依合約內容來履行
合約既然明定須於合約到期前提出書面異議,否則自動續約
則以你所述的情況來看
確實會自動續約,將租期延長到110/7/31
至於合約是否有效,原則上是不會以內容是否合理來判斷
因為合約最重要的是內容是否經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合理與否因人而異,也難以認定

但這裡除了自動續約,還有一個違約金的約定
這裡或許可以主張依民法第252條,減少違約金額

A:  就您所詢之問題,敬覆如下:

原則上,您與該廠商皆受該合約之拘束,故該「自動續約條款」原則上為有效。然於個案中,該合約的其他條款、契約履行的實際狀況以及期間所雙方互相所為之通知等,皆有可能對「自動續約條款」的適用造成影響。另外,視契約簽訂的不同情形,亦有可能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

綜上述,有必要進一步瞭解該合約之其他條款及履約過程後,方能進一步判斷您所詢的問題。

劉上銘律師
信箱:sonny@taipe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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