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詢會因賣家身分之不同有以下處理方式:
(一) 如該賣家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之企業經營者,則本件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您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條件要求退貨。
(二) 如該賣家非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企業經營者,僅為偶爾在網路上出清商品之一般個人,則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而應回歸民法處理。如您覺得該商品有瑕疵,可依民法第354條及第359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1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2項)。」、「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向該賣家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以上說明,希望有幫助到您。如有疑問,敬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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