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依據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故出租人(房東)是有義務維持租賃物(房屋)在租賃期間符合正常使用。
而租賃房屋的管線漏水可以視為房東違反本條的規定,故雖然房東已經請水電師傅修繕了,但因此產生的費用(因漏水而產生的水費)應該由房東負擔,當然這邊的範圍僅限於「因管線漏水而增加的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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