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依您所述,您已在一開始要求賣家寄出(限期給付),賣家卻沒有在期限內寄出商品,後來您也已經跟賣家談妥退款(解除契約),這時候您與賣家之間的契約已經解除了。
您可以依照民事上訴訟程序來解決,本案賣家可能構成民法債務不履行,買家可依民法相關規定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惟您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金錢成本可能比您購買的商品還要多,不符經濟效益,建議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申請線上申訴,也不失為一方法。
另外賣家都不回覆,賣家可能有詐欺的嫌疑,也可至警局報案,請警方介入偵辦,避免自己及他人之權益受損。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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