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向友人買車以30萬成交,但因其車貸共60期;一其需繳交10000多。目前僅交7期。我需負擔8-36期。因仍有37-60期,友人目前無力繳款,故自訂合約簽妥雙方利益。合約如下:
汽車買賣合約書
立協議人、賣主(以下簡稱甲方):
買主(以下簡稱乙方):
壹、 甲方所有民國 年份 廠牌 車壹量,牌照 號,引擎號碼: 自願讓售予乙方,經雙方同意,議定價格為新台幣: (車用音響組另計現金為新台幣 ),共分 期(每月為壹期),每期為新台幣 (逾款新台幣 由甲方先行支付與乙方)於每個月 日前繳內至甲方開立之帳戶(寶華銀行 分行,帳號: )由寶華銀行扣款。
貳、 該車現為寶華銀行動產擔保品(車貸)期數為陸拾期(自民國94年06月11日至民國99年05月11日,每月為壹期),甲方已繳納第壹期至第柒期,乙方須繳納第捌期至第參拾陸期;甲方須繳納剩餘期數或結清餘額。(繳款期數明細如附件1)
參、 乙方須繳納之期數完畢後,甲方須繳納或結清該車貸剩餘期數或餘額後盡速與乙方將該車辦理過戶事宜。
肆、 本合約簽立前若該車有交通違規一切罰款事項(車籍總歸戶)或來歷不明、產權糾紛、肇事、稅收及規費、強制險、車體損傷或應有之保養等情事,概由甲方負全責,不得主張異議。本合約簽立後即交車,交車後乙方若發現該車是借屍還魂車或車身、車體有熔接,或證件、引擎號碼有偽造、泡水車,或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情事,乙方可要求退車,甲方願無條件退還所有車款並不得主張異議。交車後該車有交通違規一切罰款事項或來歷不明、產權糾紛、肇事、稅收及規費、強制險、車體損傷或應有之保養等情事,概由乙方負全責,不得主張異議。
伍、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時應按已收之款項倍數償還乙方。乙方若違約不買或無法於約定期限付清餘款時,甲方得以沒收乙方所付之價款並有權收回該車。
陸、 本車交車時需保持原先議價時之車況,乙方若發現原來所沒有的碰撞傷或零件故障、證件不齊,其引擎、變速系統故障等情事時,乙方有權要求退車或另行議價。
柒、 雙方如有一方違約時,得自願放棄法律先訴抗辯權(未達法定年齡者須明白告知,未告知者視同放棄)不得提出異議。
捌、 該車過戶完成前必須由甲方出面處置等情事甲方應盡力協助。該車過戶完成後此合約即完成。
玖、 以上買賣合約係雙方同意議定(該車於過戶前及繳款期限內不得轉賣,若甲方轉賣,須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主張異議)各須遵守履行,恐口無憑,特立此合約書一式兩份,各執一份為憑,並由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不負本合約任何法律責任,唯甲乙雙方有爭議時須出席佐證。簽約當日即行生效。
附註(一)該車民國 年度全期牌照稅由 方負責繳清。(二)該車民國 年度全期燃料費由 方負責繳清。(三)該車過戶手續收據印花稅費由 方負責繳清。(四)該車保險(乙式全險)屬 方所有。(五)該車隨車:CD音響 台、VCD 片盒、螢幕 部、鋁圈 個、胎紋 新、皮椅 組均附交予乙方。(六)文件影本(含行照、保險卡及保險書、完稅證明、出廠證明、牌照登記書)如附件2,文件正本皆交予乙方;唯該車牌照登記書僅有影本。
請問:
1.雙方簽訂後即具法律效應嗎?
2.若不行;如何實施才具法律效力。
以上 感謝回覆
A:
您好,
您們雙方的約定,並無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規定,故約定為有效,惟該約定僅您與對方之間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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