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限公司有三個合夥人想要拆夥,公司還有企業貸款尚未還完,拆夥後債權改如何處理呢?
是否能轉移呢? 麻煩協助解答,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屬有限公司形態,而企業貸款若是以公司名義來貸款,則債務人仍為公司,至於合夥應屬於您們的內部關係,若要拆夥,則您們三人應另行約定如何進行清算,其間當然可以相互移轉債權債務,但建議應以協議書約明,才能避免日後之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
您好:
依民法第694條規定,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
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
同法第697條規定,合夥財產,應先清償合夥之債務。其債務未至清償期,或在訴訟中者,應將其清償所必需之數額,由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之。
依前項清償債務,或劃出必需之數額後,其賸餘財產應返還各合夥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之出資。
若是企業貸款,對外債務人應為公司
至於合夥解散後則有內部清算的問題
全體合夥人可以先透過協商的方式決議拆夥後的財產與債務問題
但建議您將相關權利義務以書面載明並經全體合夥人簽名
避免產生後續爭議
若有需要可以委任律師協助審閱或擬訂協議書,以求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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