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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債務公司可轉移對負責人執行嗎?

債務公司可轉移對負責人執行嗎?


梁OO 發問於 2020-03-18 | 桃園 | 其他

Q: 債務人為A公司,因債務人A公司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致未能執行。目前有地方法院債權憑證,以及當初A公司簽的本票,但A公司負責人放置A公司不運作,在原住址另開B公司,請問可以對負責人及其股東申請強制執行嗎?

債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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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第99條規定,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同法第154條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
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目前您的債權憑證之債務人若是公司,無法直接對負責人及股東聲請強制執行
且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除有濫用公司法人地位的情形
原則上僅就出資額負責
但股東是否有"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的行為
則需提出相關證據舉證證明
建議您可以先攜帶相關資料向律師諮詢,研議有無訴訟的可行性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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