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武漢肺炎影響,新郎無法入境台灣,即使入境需隔離14天,迫使婚禮取消。
單純租借禮服3套,共19800,因疫情原因取消為不可抗因素,店家當初只願退還一半金額,簽了一張上面有寫附註說明,裡面只記載對店家有利條件,選定禮服之後取消檔期沒收一半費用,根本沒有寫遇到不可抗因素時該如何處理
上網也查無單純租借禮服的合約書
最後說最大的誠意是自掏腰包出錢14800-1200(試穿費用)=13650
光試穿加上預定的費用就要6150,覺得不是很合理,除試穿外無得到其他服務
我主張是試穿費用我可以單獨付錢,而退回19800-1200=18600
當事者也是經營者,最初服務的時候已知新郎在國外,告知台灣很多人都無取消,說是我們怕麻煩因故取消,但疾管局已列為二級區域
請問律師,受武漢肺炎影響之取消,在法律上消費者是否能夠受到保障,若申訴是否為有利條件。謝謝
A:
一、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第22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因武漢肺炎影響而取消婚禮,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負給付之責。另亦不可歸責於婚紗公司,婚紗公司亦免為對待給付。就您所付之款項,應可扣除相關費用後依照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請求婚紗公司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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