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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惡意退貨及扣款,但已經回簽訂單

惡意退貨及扣款,但已經回簽訂單


劉OO 發問於 2020-03-13 | 臺北 | 製造業

Q: 您好! 我們是做生產塑膠射出的有限公司,因為我們跟客人是貨出去、對方月結款項,但最近有個客戶在我們A品項的貨已出去然後馬上告知我們之前的另外一批B品項的貨有問題要扣款,然後就直接從這次出的貨扣款也沒跟我們溝通,因為B品項的或檢查起來都沒問題,我們是認定對方惡意退貨。
問題如下:
1.那因為對方後續的訂單我們已經有回簽,請問我們是否可以暫時停止生產並要求對方將前次還未結清的款項先結清嗎?
2.因為檢驗B品項貨耗了一些時間,我們是否需要盡快回信告知對方貨物沒問題,我們拒絕退貨退款呢?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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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首先,故若針對後續之訂單,由於已可預見對方恐會繼續以B品項貨有問題為由自行扣款,而無法拿回應收受知款項。則得根據民法第264條第1巷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因此,您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暫時停止生產直至對方先履行先前款項之價金給付義務。
2. 。依據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若B品項檢查起來皆無問題,則根據契約約定,對方(買家)有對待給付價金之義務。若因為私人因素而欲隨意解約,您有權向買受人要求負擔您因解約所生之損害賠償。因此,若貴公司檢查出來確實並無任何瑕疵等事由存在,確實應盡速通知對方以進一步協商。

A:  您好:
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同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建議您貴公司應盡速發函給對方
告知經確認後B品項並無瑕疵,因此不同意對方片面解約退貨
同時要求對方限期給付應付未付之貨款
否則依上開規定應負遲延責任
為免對方後續又以相同理由拒付新訂單之貨款
貴公司得一併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中告知新訂單於清償前貨款前將不予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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