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信保基金的部分,必須視當初申請的項目與契約內容
原則上信保基金代償後,仍會向主債務人追索
並非直接轉嫁由政府吸收
惟若與對方成立合夥關係,合夥人的個人債務亦與您無關
並不會要求您為合夥人之個人債務負責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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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經查詢,貸款申請信用保證,授信對象負責人及實際負責(經營)人必須擔任連帶保證人,若合作人先前維公司的負責人,或是為主要股東、董監事或其他合適人士而被金融機構加徵為連帶保證人,可能仍須負擔該筆貸款的清償責任,並非完全轉嫁到政府身上。
另外,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若公司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會取得債權憑證,日後仍得以該債權憑證再次申請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因此,若該合作人為先前貸款之債務人,日後其名下之財產仍有再次被申請強制執行的可能。至於合作人之小孩是否會被追討債務,應視其是否曾為先前公司債務保證人,或是有其他債務承擔或擔保之契約而定。
建議您在合作之前應先就合作人的債務清償狀況詳細確認,若有法律專業的需求,請尋找專業律師協助。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網站:
https://www.smeg.org.tw/faq.aspx?siteid=&ver=&usid=&mnuid=6604&modid=24&mode=&pg=3
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新北所電話:02-2697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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