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您所述,您與該廠商間存有一個買賣契約,由於您已經付清價款,故廠商即應依契約給付商品。
另外依您所述,本件廠商不僅嚴重拖延出貨,甚或未附理由而擅自斷絕所有與您之聯絡,使您找尋不到人,則廠商有可能似乎至始沒有出貨意願,而僅係單純要詐取買賣價金,因此廠商之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您可以至附近警察局報案或是地方檢察署提告,表明本案犯罪事實與提出告訴之意思,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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