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請問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裡,持有5% 股份的股東,是否能持有股東名冊?
因為公司說只能給股東一份持股證明(蓋有公司大小章),股東名冊屬於機密不能對外,
所以不能提供給股東,僅能到公司提供查閱,
但股東名冊具有法律效益的證明,一般小股東是無法持有的嗎?
另外,公司提供的持股證明,寫的是持股餘額證明,這是對的嗎?
以上,謝謝您。
A:
您好:
1.依公司法第210條規定,您可以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及指定範圍,前往公司查閱、抄錄(含影印)或複製股東名簿,公司不得拒絕提供。
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
「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
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
理機構。
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
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其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
務代理機構提供。」
2.另集保公司所製作的持股餘額證明亦得作為股東持股證明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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