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您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然而,您依該條規定解除契約後,依民法第259條第6款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因此如您有造成手機部分零件之耗損,則您雖可以於7日內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但商家仍有可能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向您請求回復原狀之費用。此為近期法院判決之見解。(但退回商品之運費依法仍應由商家負擔)
如您認為商家收取整新費用不合理,或數額過高,您仍可以向消保官或消基會提起申訴,進行後續紛爭解決。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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