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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合夥


郭OO 發問於 2020-02-15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
如果是屬於獨資的商店,但仍有多位股東,這樣是其餘股東是屬於隱名合夥嗎(其餘股東無簽訂契約)?
網路上說隱名合夥就其出資額負責,除有實際參與經營者,需負無限連帶責任,那何謂實際參與經營?有重大情事發生時需開會,這樣算是實際經營嗎?

民事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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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700條規定,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
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同法第705條規定,隱名合夥人如參與合夥事務之執行,或為參與執行之表示,或知他人表示
其參與執行而不否認者,縱有反對之約定,對於第三人,仍應負出名營業人之責任。

依您敘述獨資商號形式上僅有一名負責人
無論有無簽立書面契約,其他出資股東為隱名合夥人
若有針對獨資商號之營運參與會議,依上開規定確實需與出名營業人負相同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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