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租了一個1樓店面不到4個月,民國77年空照圖就有騎樓了,房東11/28就收到拆除,一直都沒有處理,還有問我門有沒有增建,也告知我門只有沿用跟裝潢。
但今年2月初直接強制拆除騎樓導致下雨天水會往裡面流,導致又要在花裝潢前,當初花費許多費用裝潢外觀,想說要認賠裝潢換地方,因為原本就跟兩旁凹進去5公尺,現在又更凹進去5公尺現想跟房東解約,交屋時房東說當初公正合約上有寫,會扣押金一個月10萬,然後還要算這幾天的房租,原本想認賠所有裝潢只想拿回押金30萬,當初房仲說外面的柱子那些都是說可以用的,但是沒錄音那些,想詢問是要連押金都是要認賠嗎????
A:
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
契約,且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二、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
告,而不於期限內修繕。
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
難以繼續居住。
四、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承租人依第一項各款或其繼承人依前項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於終止前
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你好,就你所述,明顯因為違建問題導致無法續租,應歸責於房東,你自然可就不動產租賃管理條例提出訴訟請求終止租賃契約,並且請求返還押金,以及請求房東賠償裝潢費用,是否有訴訟空間可持書面契約進一步與我們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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