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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頂讓店面訂金賠償

頂讓店面訂金賠償


侯O 發問於 2020-02-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店家想做頂讓
某先生昨日來談的算合理所以很急的支付我們訂金3萬元,總金額50萬元
但只有寫收據 並無合約內容
今天更深入了解後覺得
這位人選很多問題並不太理想
沒辦法達成公司內部(加盟總部)的標準作業流程
討論的不太愉快 深怕真正接受後有很多問題
所以跟她說我們不頂讓給他 但把訂金還給他3萬
她說 不頂讓就是要賠償3萬共6萬
收據只有寫上 頂讓金50萬預收訂金3萬 並沒有賠償金、詳細合約內容
短短一天內做告知
這樣的賠償合理嗎?
還是其實嚇唬我們只要還他該有的訂金3萬即可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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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

你好,就你所述,可先確認頂讓合約是否可歸責於你們,倘若沒有,你們應無理由給付雙倍定金,其他細節可以進一步與我們連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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