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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債務協商與訴訟相關問題


黃OO 發問於 2020-01-02 | 臺北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想請問律師,中小企業於銀行之借款到期無力償還,透過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債務協商,若債權銀行前於法院已對企業起訴,是否能因提出債務協商停止與債權銀行的訴訟程序?(在未申請重整、破產前提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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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事訴訟法第188條規定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者,期間停止進行;自停止終竣時起,其期間更
始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受影響。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前條規定,除第一項但書外,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準用之。
倘若先前已有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建議請聯絡本所詳細討論,俾利提供更準確的法律分析。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所長
邱奕賢 律師/美國法學博士 
LINE:chiuihs
電郵:chiuihs@gmail.com

A:  您好,
民事訴訟中若要向法院聲請停止訴訟,相關法條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91條,其中分為當然停止(如當事人死亡、法人合併、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信托任務終了、受破產宣告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前及法院不能執行職務等)、裁定停止(如因天災等特殊障礙事故、訴訟之裁判以他訴訟法律關係為據、法院審判權衝突、於外國法院重行起訴或提起主參加訴訟等)及合意停止等事由。

在未受破產宣告等情況下,僅提出「已申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債務協商或協商進行中」等事由,似無當然停止及裁定停止訴訟情形,極大可能法院是不准許的。不過仍有一個方法,就是與債權銀行協商,如果兩方都同意,即可向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聲請停止訴訟(合意停止)。

如需更詳細資訊,我們相當樂意提供專業協助。
范國華律師 info@zoomlaw.net
台大法律系財經法學士/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電話:02-26972999
新竹所電話:03-6675569
LINE:@zoomlawbusiness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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