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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可否解除已終止的契約

可否解除已終止的契約


富O 發問於 2020-01-02 | 彰化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我們公司與廠商約定購買貨物一批,約定交貨及完成付款後契約終止,但其中有約定如買方發現貨物瑕疵超過3處,得解除契約。我們公司在廠商交貨及完成付款後,才於106/1/5發現貨物瑕疵超過3處,但因故108/12/31才發函廠商告知欲行使上開解除權,現卻遭廠商告知已終止的契約無解除之標的。我們看了契約條款及民法,都未有已終止的契約部得解除之規定,且契約解除權也未設除斥期間,請問我們公司現能否依約向廠商解除契約呢?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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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你好,如你所述,如何主張權益,應就當初契約內容進一步釐清討論,方能確定解約有無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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