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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全員要求不適任合夥人退股金依據

全員要求不適任合夥人退股金依據


吳OO 發問於 2019-12-26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原本與幾位朋友共同出資合夥創業開了一間批發工作室做網拍,但尚未申請公司行號,如今因為其中2位合夥人行為如下:
1.自行在外使用工作室資源販售比工作室價格低的商品
2.常常使用公有資金超額訂購,造成大量、囤貨公司資金周轉困難,且屢勸不聽
3.進公司自行取貨未告知、未付款,常常拿到客人的貨造成公司營運損失(有監視器錄影存證)
4.在外偷偷另外成立小型工作室,用員購價訂購原工作室商品再低價賣出,之前有共同口頭約定不能賣比公司售價低,但他們販售價格低於公司,造成原客戶轉移消費,營業額下降

以上諸如此類,想問現在若想現在請他們退股離開,之前其他股東離開是以原始股金退出,但他們要求以公司淨值計算退股金,目前公司嚴格算起來是沒有公司資產的,因為公司利潤每月都全數發放,沒有盈餘,帳上有的資金是訂貨預留的周轉金、資金水位

如果這樣我可以用什麼法條依據,或是可以怎麼做呢?
由於合夥關係是基於一開始的信任關係,並沒有簽訂契約或協議書,且目前尚未申請公司行號,所以似乎不適用公司法,但民法適用嗎?
另外第4點適用於競業條款嗎?

謝謝回覆!!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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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一、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二、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你好,就你所述
1.該兩名合夥人行為刑事部分可能已經涉嫌背信等等刑事犯罪,端視當初你們有無書面契約約定內容。
2.民事部分可以考慮以合夥事業已經無繼續可能經營為理由,請求拆夥清算,是否有訴訟空間,你們可就相關事證與我們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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