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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證物品賣出處


MOOOOOOOOOOOO 發問於 2019-12-19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您好,我之前在網拍上購買軟體,不過因不急著使用,所以擱置數個月才使用
使用時才發現,該產品無法正常授權,而且序號卡上非零售標記,當詢問賣家,他稱這是特殊的授權版,序號在一定時間沒有啟用則會被鎖定
不過該拍賣物品頁並未清楚標示啟用特性,且此產品非零售經軟體公司詢問此序號無效
等我要求退貨時,該賣家說我經過數月才使用,不知道此物件是不是被掉包或是從他們那邊出

所以我除了網拍紀錄外,我該如何舉證該產品是由該賣家所賣出?
謝謝您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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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民法第354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50條前段:「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7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準此,買賣契約不以書面為限,口頭約定亦可,如對方否認有買賣關係,買方則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間有買賣關係,網拍紀錄是一種證明方式,另外匯款紀錄、網站付款紀錄、收據、貨品送達的文件、簽收單等,都可以證明雙方間有買賣契約。您可依據雙方間買賣契約,主張賣方出售之軟體有瑕疵,向對方表示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價金,但您也需要將該軟體返還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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