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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拐未成年


楊OO 發問於 2019-12-15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男方滿20歲,女方15歲,女方主動之情況,構成誘拐嗎?需要女方幾歲才沒有該問題?
若女方弟弟常對她毆打,家人放任之,因而要求在男方陪同在外至晚上12點過後再返家該情形違法嗎?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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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的法律問題應該係,此種狀況,是否成立和誘罪?此部分除了參考刑法第240條法條外,亦可參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刑事判決,該實務見解認為,脫離家庭如係本案『女方』之主動行為,那該離家行為即非遭人引誘,此部分即不該當和誘罪之要件。
參考法條及實務見解
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562號刑事判決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和誘罪,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苟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離家在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希望回覆仍協助到您,王翼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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