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我們莫名其妙被加害人以不符合司法定義解釋之名義,進行誣告之編纂事實,那我們要怎麼提出誣告呢?又沒有開庭,也沒有不起訴處分書啊?
A:
您好,您所謂加害人對您提起相關告訴,是有確定對方向檢警「提起告訴嗎」,那如果確定有的話,目前實務上是只要對方有使您受到刑事或是懲戒之「危險時」,您對對方提起誣告是有機會成立的,但這要依個案事實分析判斷,而就您所述「不符合司法定義之解釋」又為如何是會影響您提告要綜合考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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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理法律事務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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