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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拍攝之照片 使用於私人用途


EOOOO 發問於 2019-11-27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 請問我在貓旅館工作期間,工作內容包含拍攝貓咪回傳給主人,離職後我將貓咪照片分享在社群平台上的個人公開帳號裡,請問此舉是否攸關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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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的問題將涉及到著作權法的規定。
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若您與雇主就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包括但不限於照片等)沒有特別約定著作權歸屬的話,則著作人是您,您可享有該些著作的著作人格權(也就是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而該些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也就是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散布權、出租權)則歸屬您的雇主(如果有特別約定,則依照約定內容)。
所以,若是在沒有與雇主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您可以享有該些照片第一次公開發表的權利,而在第一次公開發表後,除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修改權外,您就不得再使用該些照片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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