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本件涉及對方給付遲延,您可以定相當期限請求對方履行,如對方屆期仍不履行,您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退費,且無庸給付對方2000元工資補貼。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54條規定:「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依您所述,您與對方約定於10/7日下單後14日交貨,屬於給付有確定期限之情形,故對方於10/21仍未給付,其已陷於給付遲延。
因此建議您依民法第254條規定,以存證信函方式,向對方表明,其應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如屆期仍不履行,則解除契約。解除契約後,對方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即應返還您當初支付之價金,而您也無庸負擔2000元工資補貼。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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