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律師。我和女友交往近2年,日前對方家長發現,揚言要對我提告誘拐未成年少女與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女友每日都有回家,且性行為已約2個禮拜沒發生,也是雙方自願的情況發生,這樣對方家長能構成提告條件嗎。我21歲女19歲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說明略誘及和誘之區別,於有無違背被害人之意願,若有違背,則為略誘,若無違背,則為和誘。本件由於您們是交往關係,所以尚無略誘罪之問題。
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若沒有以不正當手段,也沒有把未滿20遂未成年人置於自己支配下,對方仍然有自由行動意志,基本上是不會構成和誘罪.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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