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貴公司之員工如在外有積欠債務,多數債權人同時或先後聲請執行時,就會一直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貴公司會先收到扣押命令(禁止債權人處分薪資),如果貴公司沒有提出異議,法院接著會發移轉命令(將薪資債權移轉給債權人)。公司一定要依照執行命令內容予以扣押債務人薪資,如不予扣押時而造成債權人損害,恐面臨債權人求償(強制執行法第119條)。換言之,公司如於收到執行命令後,不為異議又不配合付款時,債權人得依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直接對第三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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