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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頂給人,對方支票跳票,我可以去搬東西嗎?


王OO 發問於 2005-12-22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您好:我有間複合式網漫店頂給人,對方尾款跳票,還反告我詐欺,我們當初買賣合約只明定是硬體設施買賣,並未包証賺錢,現在他說不賺錢就可以跳我票,但是店還是在營業,我可以去搬回我的東西抵帳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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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雖然對方簽發的票據跳票,但不表示你們雙方的契約就當然因此失效,只要這個契約存在,雙方都有依照契約約定條款履行契約,換言之,對方還是有付錢的義務,而你也有讓對方繼續保有店面硬體的義務,若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好比現在對方不肯支付價金故意跳票一樣,你就可以以雙方簽訂的契約,或對方簽發跳票的支票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你確實有請求他付款的權利後,才能以法院的勝訴判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就對方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他的財產抵償他的欠債。如果事先知道他有財產,也可以在起訴之前或訴訟中,供擔保後假扣押他的財產後,再繼續訴訟.
  反之,如果你堅持要取回你之前交付的硬體,就必須先主張對方違約拒不付款,將雙方簽訂之契約解除後(通常可以存證信函作為解約的通知),雙方就必須負起回復原狀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你已收錢,就必須退費;而對方也必須將已收到的硬體返還給你。但在解約後,若對方還是不肯返還,最後還是必須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把硬體返還給你,經法院判認你的請求有理後,才能再持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執行。
  最後,可能你曾經聽聞有人提到可以去自行搬貨以保障自己權利之傳聞,但其實民法只有在151條規定:[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因此,並非任何情形都可以作這種行為,而且在實務上,這樣的動作,極易引起更大之糾紛及肢體衝突,試想對方既然會以不賺錢為由故意跳票,如果沒有事先協商好,對方有可能同意你將物品搬回?再者,如果你在這種情形下,帶人衝去他的店內搬運物品,對方又豈有可能不出面阻止?屆時恐怕引發雙方互告傷害或妨害自由等等更多之刑事官司,對你所造成之傷害及困擾,恐怕遠非你們所得以預期及承受。所以,雖然理論上有這種權利存在,但因為警察機關不可能介入這種民事糾紛(只有等雙方因此有人受傷演變成刑事糾紛時才會介入),所以一般並不建議以這種手段去維護你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259: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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