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請問有限公司若破產,債務尚未還清,負責人需要負責還清所以債務嗎?
2.公司產品有投保產品險,若產品導致消費者人身受損、健康問題,是產品險理賠就好,負責人不需負責嗎?
A:
您好,
有限公司係指:「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2條)。
另外公司法第99條規定:「
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因此有限公司負責人雖具有股東身分,但原則上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時,其仍無庸替公司負責清償剩餘債務。但應注意負責人是否有濫用公司法人之地位情形(例如負責人用公司名義大量借款後,自己使用該筆借款)
關於損害賠償問題,如公司所生產之產品有瑕疵導致消費者受有損害,則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等規定,公司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如該產品設計瑕疵係基於可歸責於公司負責人之原因時,負責人本身亦會構成侵權行為,公司與負責人共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當保險額不足填補受害人之損害時,公司負責人仍有產生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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