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銷售產品對於實際份量虛偽標示,確實有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詐欺罪,及相關民事關於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等責任,建議與加盟主協商改正。
此外所謂加盟契約係指一方事業透過契約,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方事業使用,協助他事業之經營及共同擴大特定商標之發展及形象,加盟方並因此支付加盟體系一定對價之存續關係,屬於無名契約,契約之雙方之權利義務仍須檢視你們實際的契約條款而定,是否有約定在何種情況有解約權。
若無約定意定之解約權,尚可考慮是有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的情況,而依照民法第256條行使法定解約權。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安德信國際法律事務所andylin@andrewst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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