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昨天在fb直播有告知賣家要購買某種商品,後來想想不需要了,也告知賣家了!但是賣家卻說明天之前不匯款,將會報案及公佈各大社團,這樣我算惡意棄標嗎?東西還未寄出!另外~賣家這算威脅吧?
A:
如對方為經常性販售商品之人,則為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本件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同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因此您在網路進行購物,享有七天猶豫期間規定,當您收到貨品後,得於七日內無條件通知賣方解除契約,要求退貨,並無庸負擔任何費用。
依您目前所述,由於您尚未收到商品,尚無法主張本條規定。建議您先與賣方聯繫,表明您於商品收到後,將行使本條之權利,為避免日後取貨後,徒增再行退貨之困擾與不必要之運費,希望賣家能同意先行解除契約,並告知賣家您將不會取貨,由物流公司直接將貨退還。如賣家同意,則本件應無問題。
如賣家不同意,則您可於收到商品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然如對方非企業經營者,或您所購買之商品不適用本條規定(請參行政院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則您下訂單,賣方同意並出貨後,您與賣方之契約已經成立,您不得單方解除契約,此時買方有受領義務,因此建議您取貨,避免徒增日後困擾。
另外就賣家說若您不付款將會報案,由於報案是行使正當權利,並不構成所謂恐嚇危安罪,但若威脅欲公布各大社團,以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來看,假使該賣家的言語、文字已造成您主觀上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則該賣家確實是有可能成立該條恐嚇危安罪嫌。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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