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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瑕疵電腦 不給退


王OO 發問於 2019-11-02 | 臺北 | 其他

Q: 你好 我在網路fb上買了一台電腦 2萬7
是去面交 無收據
後來使用上發現有問題 問了賣家
他卻說我賣給你的時候是好的 堅持不給退
我就去外面給別人檢測 發現問題是電腦程式驅動沒灌好 而且裡面顯示卡是舊的 不是新的
後來用沒多久電腦連開機都開不了
我想請問有什麼辦法能退費 跟賣家負責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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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對方為經常性於網路上販賣物品之人,則可能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依照消保法第19條1項規定,您於收到貨物後,享有七天猶豫期間,在該期間您可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並要求退貨退款。

如對方僅係偶爾販賣二手物品之人,或是您收到貨已經超過七天,則應適用民法第354條以下瑕疵擔保規定。

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規定:「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您所述,該電腦驅動程式安裝不正確、顯示卡非全新,甚至有無法開機情形,均減少甚至滅失係爭電腦之效用且瑕疵重大,如對方於販賣時並未說明該電腦有此情形,以及顯示卡為二手商品等事情,則賣方應依民法第354條負瑕疵擔保責任,您可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退貨退款)或減少價金。建議您通知賣家電腦瑕疵之情形,並向其主張上開權利。如對方不願意退費,則可向法院或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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