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如您要主張消費者保護法解除契約,首先須判斷此交易是否為上述規定後段之「合理例外情事」,因代購可能為「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依照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例外。
而所謂代購可能係業者受消費者委託後,代為訂購特定數量、款式之商品,此即上述之「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則無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然而,所謂代購亦可能是業者事先自國外購買大量商品,在網路平台上架販售,在此即非「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仍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得於七日內解除契約,且無須負擔運費。
另外,由於商品有瑕疵,您亦可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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