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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業主以工程解約尚未結算為由拒付工資?

業主以工程解約尚未結算為由拒付工資?


黃OO 發問於 2005-12-21 | |

Q: 業主因工程解約尚未結算為由拒付工資請問如何追討?

說明:
一、 本工程無書面合約僅以口頭約定如何配合施工及付款方式 施工期間一切正常請領款也正常。
二 、業主因工程完成期限已過因而向上游廠商提出解約 但因上由廠商因該工程尚無完成而無法結算。
三 、我的業主因工程款無法結算為由而拒付我的工資。
問題:
請問我將如何在正常管道下取得我該得的工資呢

誠請 貴 處大律師提供協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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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黃先生:來文所述回覆如下:
一、 據告稱本件當事人間並無書面的「契約書」證據,但在施工期間有「正常請款、領款」之事實。據此:
(一) 本件當事人係何人與何人間的契約?契約的交易內容稱有「工資」,則本件契約究係「僱傭契約」或係「承攬契約」?尚欠明瞭。
(二) 詢問內容有稱「業主因工程完成(工)期限已過,因而向上游廠商提出解約,但因上游廠商因該工程尚無(未)完成而無法結算。」等語,則黃先生再稱「我的業主因工程款無法結算為由而拒付我的工資」云者,所謂「我的業主」究係何人?
(三) 無論是「僱傭契約」或者「承攬契約」,契約之成立生效,均不以有「契約書」為要件。故本件契約內容之證明,可以參酌當事人間的實際履約過程事實,尤其雙方間的請款、領款等相關單據,據以證明「服務工作項目」、「單價、複價(有無含稅)」、「報酬給付時間、條件」等契約重要事項。

二、 因黃先生所提供的資料不足,但據本律師經驗推測情況及建議如下,敬請 卓參:
(一)本件係由「業主」(定作人)就特定工程發包予特定「上游廠商」承攬施作,此際「業主」與「上游廠商」間成立工程「承攬契約」;另由該「上游廠商」就其承攬施作工程之一部分工作,再轉交由「黃先生」施工,此「上游廠商」與「黃先生」間就該工程之特定部分工作項目,應係成立「(次)承攬契約」。
(二)本工程之次承攬人「黃先生」進行特定部分工作項目之施工,其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如無特別情形,一般而論,只能依據該「上游廠商」與「黃先生」間之「(次)承攬契約」之約定內容,對於該「上游廠商」主張行使權利(請求給付工作報酬(即來文所稱的「工資」);「黃先生」尚不得直接逕向「業主」請求承攬報酬,除非有〈民法〉第242、243條所定得以「代位請求」的情況,而得代替該「上游廠商」向「業主」請求給付「上游廠商」之承攬報酬並聲明由「黃先生」代位受領之。
(三)至於該「上游廠商」以「業主」解約(按通常情況,應係終止)尚未辦理結算為由,而轉以拒絕給付「黃先生」之承攬報酬,除非該「上游廠商」與「黃先生」間承攬契約有此項「暫不給付承攬報酬」的特別約定外,上述該「上游廠商」所持拒付事由,於法沒有理由。
(四)因本件「黃先生」請求該「上游廠商」給付者,係屬「承攬報酬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及第128條規定,於「黃先生」得行使該承攬報酬請求權時起算,只有「2年消滅時效期間」;逾期者,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該「上游廠商」即得為消滅時效效完而拒絕給付「黃先生」之承攬報酬,請特別注意請求權行使時效。
(五)綜上所述,建請「黃先生」儘速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人證、物證),釐清該「上游廠商」與「黃先生」間承攬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後,速速採行法律程序上行動(參見〈民法〉第129條規定),以請求實現本件承攬報酬給付。
廖信憲律師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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