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問,我與房東租約已期滿,持續租任中,目前打算要結束營業退租,可是房東要求我要恢復原狀,因為當初是盤下上一位租客的店面裝潢並得到房東同意重新簽約續租,且租約中有這2個條例:租賃關係消滅時,乙方應即日將租賃房屋回復原狀遷空返還甲方,不得拖延。 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得以現狀遷空返還。請問這樣房東要我恢復到房屋原始狀況合理嗎?如不恢復押金要得回來嗎?還是如我不恢復直接不續租押金也不要了需負法律責任嗎?(因為房東百般刁難又怕花錢拆除裝潢後達不到她的要求押金又被扣除,所以想說乾脆不拿押金也不做裝潢處理直接走掉,但怕有法律責任)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如您當初確實有經過房東同意(有相關證據)才做裝潢,依您提供之租約內容文字:[ 如租賃房屋之改裝係經甲方之同意者,乙方得以現狀遷空返還 ],理論上不需要恢復到房屋的原始狀況,沒有其他的違約事由的話房東也必須返還您的押金;更何況房屋的原始狀況是什麼樣子也沒有相關的標準。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實際上還是要依照您們簽約的內容而定,看是否有其他條文針對此種情形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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