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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肇事.是否不能安全駕駛成立


曾OO 發問於 2019-10-15 | 嘉義 | 製造業

Q: 酒駕擦撞到停在十字路口旁車輛,造成車輛左側車尾燈'車體輕微受損.。酒測值0.23,警方未要求做平衡直線等測驗.被檢查官以不能安全駕駛起訴.簡易判決.請問這案件上訴有轉判無罪可能嗎?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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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曾先生/小姐您好: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此,雖然您的酒測值只有0.23,但是由於您有擦撞到路口的車輛,符合上述第二款「致不能安全駕駛」的要件。因此,您提出上訴轉判無罪的可能性不高。不過,詳細狀況還是請您委任律師閱卷後,再詳細判讀卷證資料,作出對您最有利的答辯。以上,請您參考。


鵬耀法律事務所 戴智權律師
0910-94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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