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依照通訊或訪問交易所進行消費者,有七日猶豫期間,在該期間內得不附理由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惟若廠商未提供解除契約之相關資訊時,解除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因此,倘若廠商未依規定提供解除契約之資訊或方法時,解除期間是以提供之次日起算。依照您所描述的,廠商一直搞消失,倘若其並未給予您解約之相關資訊,猶豫期間並不會立即起算,而是自廠商給予相關資訊時起算。但此部分也需注意同條第三項的限制,即「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