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問題1】
我國詐欺罪規範在刑法第339條,其中必須有一定的要件始能成立,就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不法意圖。若就您目前述說的情況(即同一賣家、同一商品,但不同的銷售平台、有不同的標價),由於賣家在不同的銷售平台,可能因為平台所收取的服務費有所不同,因而相同商品定價上可能有所高低不同的情況。商品的標價應屬出賣人得自由決定的範圍。因此就上述您說描述的情況,實難以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
【問題2】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同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因此您在網路進行購物,享有七天猶豫期間規定,當您收到貨品後,得於七日內無條件通知賣方解除契約,要求退貨,並無庸負擔任何費用。
依您目前所述,由於您尚未收到商品,尚無法主張本條規定。建議您與賣方聯繫,表明您於商品收到後,將行使本條之權利,而為避免日後徒增退貨、退款等困擾,希望能先行解除契約,以維雙方權益。如對方仍不願意解除契約,你可等到收到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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