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您經常性於網路上販賣物品,則可能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則依照消保法第19條1項規定,買方於收到貨物後,享有七天猶豫期間,在該期間內買方可以不任何理由解除契約並要求退貨退款。
如您僅係偶爾販賣家中不要之二手物品,或是對方收到貨已經超過七天,則應適用民法第354條以下瑕疵擔保規定。
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9條規定:「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商品是否構成瑕疵,應判斷其缺陷是否影響商品的市場價值、通常效用(例如購買熱水器卻無法加熱),或您於廣告中保證的品質(例如您特別標示無污漬)。依您所述,由於尚不知您所販售之商品與汙漬狀況如何,但如該汙漬對於該商品之使用而言並無影響,或是影響甚小,均不構成瑕疵。
又如果判斷上構成瑕疵,買方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解除契約,要求退貨退款,或是請求減少價金。但如果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因此,買方是否可以退貨,應視商品有無瑕疵、解除契約有無顯失公平為斷。並非一有汙漬即可要求解除契約。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如有疑問,還請不吝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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