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想請問
賣場發布某樣商品特價,採登記購買的方式(有說明登記會先幫忙購買所以嚴禁棄單以及更改退換),商品已經到了結果買家不回覆也不付款,真的就只能這樣算了嘛?登記購買登記了對方的姓名跟電話
A:
您好:
1.民事責任之部分:
賣家發布商品,買家登記購買,雙方已成立買賣契約,若買家遲不給付價金,可依民法第367條: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規定,向買家請求履約支付價金,關於遲延受領貨品導致賣家所受損害,若能舉證證明,可依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規定,向買家請求遲延受領損害賠償。
2.刑事責任之部分:
雖依刑法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實務上針對買家下單不取貨之情形,一般不會認定構成上開罪名,因為難以舉證證明買家自始有損害他人意圖。
針對您所詢問買家下單不付款之問題,回覆如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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