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義。」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21條第1項參照。
所以,本案較為簡便的做法,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倘若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支付命令確定,進而得為執行名義。
反之,若不以支付命令而以訴訟主張亦可,只是程序上會較為繁瑣,時間上相對也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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