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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棄單食品類商品

棄單食品類商品


林OO 發問於 2019-09-22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
若是經由line訊息
向代購賣家委託購買具有賞味期限的食品
之後卻藉故說不要商品

是否構成棄單
而可以提告?
謝謝您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電子商務 公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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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1款: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若您事前已告知買家商品為保存期限較短之食品,買家則不得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不附理由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有受領商品及給付價金的義務,您可請求對方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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