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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這樣算惡意棄單嗎?

這樣算惡意棄單嗎?


陳OO 發問於 2019-09-21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 您好:
我的商品都是預購的
買家前面幾次叫貨都有自取
最後預購了幾樣商品 從6月初通知部分商品到貨 就一直說要來取貨 結果商品陸陸續續都到貨 每到貨都會再通知 都說要來拿 結果不是睡過頭 就是忘記 不然就是直接當沒這回事 直接放我鴿子或是說沒放假
在8月中跟8月底 都有跟她提還是要要寄送方式 她又說要自己來取貨她快調回來附近上班 就在我最後一次詢問她調回來了嗎?(已超過她說的日期)她就封鎖我
請問這樣算是詐欺嗎?因我本身南部北部跑(她在南部自取)我如果回北部告她 她要北上出庭嗎? 告她的期限是發現棄單的日期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嗎?

謝謝律師耐心看完 再麻煩回覆我 辛苦了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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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原則上,消費者於網路購物時,得在七天鑑賞期內無條件解除契約,故除非是販賣客製化或亦於腐敗之商品等,而得例外不適用七天鑑賞期規定,在一般的買家於鑑賞期內未附理由解約之情形下,賣家較難主張民刑事權利。

然而,依您來信所述之情形,買家於您通知商品到貨後皆有表示取貨的意思,應可認為買賣契約並未解除,您仍得依約向對方請求給付價金。至於刑事的部分,詐欺取財罪的成立以行為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財產上利益為要件,若只是單純棄單,對方並未獲得利益,也難以證明其有詐欺故意,可能較難成立刑事犯罪。

若您欲向對方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或損害賠償,應在2年的時效期間內擬具起訴狀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至於管轄法院則應以被告的住居所地為準。

以上簡要回覆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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