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 社會一般俗稱抄襲他人著作,法律上即所謂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是指侵害著作的重製權及改作權。例如:將人家的文章著作內容,一字不漏的當作是自己寫的,或直接複製他攝影著作相片作為自己的參展照片等,就是重製權的侵害;改作還是侵害人家著作,抄了人家創意,改了一下,還是侵權。
二、 司法實務認定有無侵害人家的著作權,有幾個判決說明可參考:
1、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783號民事判決意旨說:「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就接觸及實質相似二要件,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判斷之。所謂接觸,分為直接接觸與間接接觸;間接接觸,係指依社會通常情況,行為人具有合理機會接觸或可能見聞著作物而言。如著作物已行銷於市面,行為人可輕易取得,或著作物有相當程度之廣告或知名度,均屬之。所謂實質相似,包含量與質之相似,應就爭執抄襲部分著作之文字及非文字部分加以比對分析,如認二者相似程度頗高或屬著作之主要成分,縱使僅占著作之小部分,亦構成實質相似。」
2、 「按法院於認定有無侵害著作權之事實時,應審酌一切相關情狀,就認定著作權侵害的兩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似』為審慎調查,其中『實質相似』不僅指量之相似,亦兼指質之相似。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涉及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著作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裁判、94年度台上字第6398號刑事裁判、103 年度台上1544號民事裁判參見)。
3、「所稱『整體觀念與感覺』,即不應對二著作以割裂之方式,抽離解構各細節詳予比對,二著作間是否近似,應以一般理性閱聽大眾之反應或印象為判定基準,而非由具備專業知識經驗人士以鑑定方法判斷(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65號判決意旨參見)。
三、 依題意所述,若畫得圖形等著作,跟網路上其他人做的很像,或有以宮崎駿,迪士尼等主角為圖,假若長得一模一樣,很明顯就是複製,如此侵權較為明顯。假若改一部份,有點像又有點不像,就要判斷是實質相似,判斷標準,可以參考上述實務論斷的原則。
四、 公司盡量宣導員工以原創為原則較妥,因為假若有侵害著作權情況,就算未放在外網,還是有可能存在連帶責任的侵權風險,應予避免。
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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