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而返還的租賃物要恢復到什麼樣的程度,必須視您當初簽訂的租約內容而定。
假若您當初頂讓時房東有在場,或是有再與房東訂約,則返還的內容就依照當時訂約的條款,其中要注意的是租約中是否有一條要恢復原始裝潢的條款,如果有,那當初是否有約定要恢復到什麼樣的程度?還是該條款僅約定依現況返還,若是則您只需要將您的物品清空,打掃完畢返還即可。
若您當初頂讓時並未與房東訂約,甚至未告知房東,則除非您能證明您當初頂讓時的頂讓金有包含裝潢設備,否則房東要求將租賃物恢復並非不合理。
最後建議您日後簽訂頂讓契約時,房東要在場,並且約定好租約到期後房屋返還的狀態,如果房東堅持要恢復到最原始的建照圖,那是否要承租就要審慎考量了;如果房東約定僅需恢復至您承租時的狀態,建議請務必要將房屋現況拍照存證,照片要顯示拍攝日期,且將該照片附於契約後方作為附件,並加蓋騎縫章,如此將來返還租賃物時可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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