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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失火裝潢維修

失火裝潢維修


吳OO 發問於 2019-08-0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租了間房子做電腦維修,沒想到隔壁花店竟然失火了,事後他態度消極而對簿公堂,沒想到他竟然說裝潢是屬於不動產的一部份,不是我可以請求的只有屋主可以要,但裝潢是我花錢用的,怎麼會這樣呢,我該如何回應,法官要我月底開庭前回覆,萬分感激

不動產法規 民事 租賃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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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民法第811條關於附合的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謂重要成分,指兩物結合後,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因此,若您的裝潢符合以上敘述,則該裝潢已因附合而成為房屋的重要成分,係由房東取得所有權。
但由於裝潢的費用係由您支付,您應該將裝潢費用支出的單據保留,於您退租時再向房東請求,在您搬走時該裝潢剩下的殘餘價值。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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