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811條關於附合的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所謂重要成分,指兩物結合後,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不能分離者而言;因此,若您的裝潢符合以上敘述,則該裝潢已因附合而成為房屋的重要成分,係由房東取得所有權。
但由於裝潢的費用係由您支付,您應該將裝潢費用支出的單據保留,於您退租時再向房東請求,在您搬走時該裝潢剩下的殘餘價值。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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