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賣家)在社團經常販售賣東西,客人有加單喊數量與不同商品皆有訂購,請客人付款,客人一直理由一堆,拖延不付款,過程中一直有提醒客人需付款出貨了,過程有3到4個月了,請問法律上買家無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A:
您好,
首先,貨品買賣契約一經口頭或書面約定,買賣契約既已成立,本件您所提問之問題,在買方對您所展示之貨品下訂時,貨品買賣契約即已成立。
依照民法第348條及第367條等規定,買賣契約一旦成立,買方即應有支付價金、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賣方亦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
而本件合約履行之方式,例如如何支付價金,何時交付標的物等,但看您於網路上是否曾先明訂或標示如何付款或交付之情形,如貨到付款或先付款後交貨等約定
若以上並無事先約定,您即應以通訊留言或者電話聯絡。
倘如對方藉故搪塞延後付款,您即應限期通知買家,請他於期限內付款。若遲逾付款時間,您即得聲明解除契約。
至於買家有無法律責任部分,若該貨品係由賣家向其他廠商訂製而來,則賣家所支付之相關費用及手續費,均可向買方請求損害賠償。
但於請求損害賠償前,您應有如上之催告付款之動作,如書面或其他通訊之留言訊息紀錄,以供作催告之證明,才得藉此要求買方賠償賣方以上所有之損害。
以上為初步判斷之意見,僅供為訴訟外之參考,詳細解決方案仍需視實際情況及相關事證,始足以完善認定之。
廖德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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