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當初跟客戶談好拆除機台及安裝,中間有缺零件幫客戶製造新的零件,但後來完工後客戶不支付零件的費用,請問是否可以報警把東西拆回來嗎?
A:
您好,
依題旨,您幫客戶拆除機台及安裝,其法律性質應屬於成立民法之承攬契約,又因缺零件而幫客戶製造新的零件部分,應兼具買賣契約之性質。如若您維修完成後,對方仍不付款。
則依民法第928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是依您提問內容觀之,倘客人未支付關費用,導致債權無法受償,您得行使留置權。
簡要回覆如上,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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