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消費者以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不附任何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而解除契約。
因此,如上所述該名有加單的客人既然尚未收受商品,當然亦可不附任何理由而解除契約,至於會不會構成民刑事上法律責任,頂多就是能主張民法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通常的情形之下並不至於會構成刑事責任。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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