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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買賣,買家無故棄單不回應


1OO 發問於 2019-07-15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賣家)在社團經常販售賣東西,客人有加單喊數量與不同商品皆有訂購,請客人付款,客人已讀不回應,我與廠商叫貨訂貨了,過程中一直有提醒客人需付款出貨了,客人一直已讀不回應,過程有3到4個月了,請問法律上買家無故棄單不回應,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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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消費者以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消費者可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不附任何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而解除契約。
因此,如上所述該名有加單的客人既然尚未收受商品,當然亦可不附任何理由而解除契約,至於會不會構成民刑事上法律責任,頂多就是能主張民法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通常的情形之下並不至於會構成刑事責任。
以上回覆提供您參考,感謝。

陳昭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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